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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消納是指渣土運出交給垃圾處理部門并交納一定費用,渣土運輸只是裝車外運,兩個概念。定額中渣土外運只是外運的費用,并不包含消納費用。但是實際上不管自己外運或雇人外運,都要交消納費。可以根據實際發生與定額對比,定額不夠可以以實際發生簽證計取。
渣土只是建筑垃圾的一種。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渣土車,也稱拉土車、運渣車,不是特指哪一種車,而是指車輛用途是運送沙石等建筑料的卡車。年國家下發關于渣土車改造文件,全國范圍開始實行。
渣土車比較常見的有:大型翻斗車、大黃蜂等。多為大型載重卡車,一般城市在白天是不允許此類機動車在市區內運行;另外渣土車體積龐大,駕駛室高,存在很多視覺盲區。
擴展資料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是年頒布的一項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該規定于年3月1日經第次中國建設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年6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適用原則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國家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具體規定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年6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消納場是提供廢棄建筑垃圾的場地。建筑垃圾包括廢渣土、棄土、淤泥以及棄料等。這些材料對于建筑本身而言是沒有任何幫助的,但卻是在建筑的過程中產生的物質,需要進行相應的處理,這樣才能夠達到理想的工程項目建設,正因為是一個整體的過程,所以其環節的考慮是更重要的。
消納場需要具備的條件有:
1、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土地用途證明;
2、工商營業執照;
3、環境評審報告;
4、具有建筑垃圾處置方案;
5、有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坐標圖和場所布局圖;
6、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7、具有與處置工藝相符合的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8、提供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順義區環衛中心內設機構的職責分工明確,各自承擔重要的工作任務:
1. 辦公室:負責機關的政務工作,包括公文處理、接待聯絡、會議組織等,并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管理檔案和財務,保障機關運行和后勤支持。
2. 業務科:執行相關政策法規,監督和指導區域環境衛生工作,制定中長期規劃和實施辦法,對作業隊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負責業務數據統計及業務質量標準的制定。
3. 政工科:負責組織工作、黨員發展、黨風廉政建設和信息統計,處理群眾來訪,管理人事勞資和干部隊伍建設。
4. 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組織文體活動,保障福利,開展職工教育和培訓,調解勞動爭議,管理工會財產。
5. 公共設施管理科:制定環衛設施規劃,負責建設、質量監督和公廁管理工作,對市民需求提出建議并制定相關管理標準。
6. 清潔隊:執行政策法規,進行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管理果皮箱和灑水降塵工作,應對冬季鏟雪和積水處理。
7. 機械化作業隊:負責垃圾清運和公共區域垃圾桶管理,確保清運質量,按服務項目收費。
8. 鎮村垃圾清運隊:負責農村地區的垃圾清運,執行清運質量標準并收取服務費用。
9. 渣土管理所:執行渣土管理規定,負責渣土消納許可,監督運輸車輛,管理渣土消納場。
. 安保科:組織安保學習,制定年度計劃,開展法制宣傳和安全教育,維護單位內部安全穩定。
辦理流程如下:
1、準備申請表格、相關證明文件、用地手續,提交給當地環保、城管或規劃部門進行預審審核。
2、現場勘查,確認用地是否適合建設垃圾消納場。
3、對垃圾消納場的設計方案、設備配置等進行技術評估。
4、現場驗收,確認垃圾消納場是否符合要求。
5、經過審核和驗收后,相關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批準建設垃圾消納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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